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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通知:17%和11%税率各下降1个点,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

日期:2018-04-12作者:金舟消防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11%降至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附: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类别 税目 税率
1 应税—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 16%
2 应税—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3 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4 应税—货物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0%
5 应税服务—交通运输 陆路运输服务 10%
水路运输服务 10%
航空运输服务 10%
管道运输服务 10%
6 应税服务—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10%
邮政特殊服务 10%
其他邮政服务 10%
7 应税服务—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10%
8 应税服务—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10%
安装服务 10%
修缮服务 10%
装饰服务 10%
其他建筑服务 10%
9 应税服务—现代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10 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10%
11 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12 应税服务—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6%
13 应税服务—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保险服务 6%
金融商品转让 6%
14 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的无形资产销售 6%
15 应税服务—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6%
文化创意服务 6%
物流辅助服务 6%
鉴证咨询服务 6%
广播影视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 6%
其他现代服务 6%
16 应税服务—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6%
旅游娱乐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 6%
居民日常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 6%
17 出口货物 货物 0%
18 出口劳务 劳务 0%
19 航天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0%
20 国际运输服务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2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研发服务 0%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设计服务 0%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软件服务 0%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信息系统服务 0%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转让技术 0%
22 其他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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