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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防设施维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数量不断增加,其建筑中按规范设计安装的各类自动消防设施也越来越完备,因而如何保障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是各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重之重。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设施安装后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线路设备老化,屏蔽及故障点多等现象屡见不鲜,建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消防设施维保公司正式进入社会大众的视线,这些公司专门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角色和推动力量。但是,从目前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和规范。一、目前消防维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维保公司鱼龙混杂,市场管理无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的公司必须取得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颁发的维保资质证书,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财务管理和仪器设备,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公司不得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借助挂靠有资质的总公司成立分公司,打着总公司的资质“旗号”以分公司名义和社会单位签约,蒙混过关,偷做维保。同时,一些地区消防维保行业门槛高,地方保护主义激烈,造成社会单位选择余地小,形成一定范围内市场垄断。另外,由于缺乏物价部门的监管,市场没有统一的服务价格标准,造成维保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位服务、低质量维保”现象不断发生,社会竞争极不规范。(2)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队伍素质不强由于消防设施维保行业资质新,专业要求高,市场范围和前景广阔,一些先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得消防设施维保公司,迅速占领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与很多社会单位签订了消防维保合同,但是由于初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等消防专业技术性人才相对于其他行业工种还是比较匮乏,造成了“人才不足、人手不够”的局面,但是他们迫切地想控制住市场,因此有些消防设施维保公司就“以次充好”,派到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维保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具备执业资格,专业素质不强,被签约单位发现后,再临时撤换工作人员,造成公司维保服务质量不高,维保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也大大降低。(3)工作责任意识淡薄,维保质量不高消防设施维保人员一般都由消防工程施工人员及消防检测机构的人员构成,其从事消防施工及检测工作的时间长短、经验多少是反映维保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但是,一些消防设施维保公司从业时间不长,相关的维保设备还没有配齐配全,没有制定维保人员责任制度及维保操作规程,部分维保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原理及操作规范没有完全掌握就上岗进行实际操作,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风险责任意识,维保人员在工作中偷工减料,不按时进行维保操作,不履行维保职责,严重影响消防设施维保质量。甚至有些维保公司承揽的维保业务已经超出了其实际资质及技术水平,无法及时对故障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的维修和保养,造成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率下降,严重影响社会单位正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合同双方缺少沟通,工作相互推诿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社会单位与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缺少沟通,片面的认为只要和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运作和管理都是维保单位的责任,认为“我付了钱给你,你就要承担到底”,因此对维保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使得一些消防设施部件在出现故障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更新或维修。同时,一些消防维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全,导致与社会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维保责任不明确、内容及相关要求不全面等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时候,社会单位认为维保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和罚款,维保单位则解释为是社会单位故意拖拉、搁置,不肯出钱维修而导致部分硬件设施无法及时更新或更换,工作相互推诿,主体责任无法落实。二、关于规范消防维保行业的对策建议我国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全民消防意识和质量意识的提高,消防设施维保行业充满发展的潜力和希望,社会经济和社会单位对消防维保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因此,针对上述消防设施维保行业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必须正视问题,转变观念,全面规范和完善消防设施维保行业,使其得到持续的、健康的稳定发展。(1)顺应时代发展,更新思想观念从以前工程竣工后的消防短期质保,到现在工程交付后的消防长期维保,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逐步推进,消防维保行业从业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观念,从以前一味的强调服务转变成服务和客观公正相结合,甚至是客观公正优先服务为辅,这样才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只有在客观公正基础上的提供尽可能满意的服务,消防设施维保行业才能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和社会信誉。(2)加强监督执法,强化责任意识《江苏省消防条例》中有明确条款,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或是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既然有法可依,公安消防机构就应当有法必依,坚决查处目前行业现状中存在各种违法行为,用行政监管手段来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不良企业,从而对其余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令其自觉承担起自身该担当的法律责任,逐步推动行业内的恶性竞争转变为良性竞争。(3)建立评估体系,科学研判效能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严格控制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数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指导,防止维保单位过多过滥,服务质量低下。同时通过明确行业规则,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制度,从而保证消防设施维保行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也便于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可以从“行业互查认可度、单位服务满意度、消防监管合格度”三个方面来构建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工作效能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模糊数学等数学和管理学方法,建立科学可行的综合评估系统,科学研判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工作效能,从而为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维保单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提供有力依据。(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消防维保单位人员专业培训;二是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业培训。《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必须持有执业资格,但是目前我国的消防设施维保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急需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制度,从而有更多的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经过培训合格,通过全国有关资格考试后持证上岗。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一来可以提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来也可以提升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维保情况的监督水平。(5)建立淘汰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一个行业的规范,必须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可以在建立上述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工作效能综合评估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星级管理和积分淘汰机制。将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工作效能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对其每月或每季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得分得出等级星次和积分计算,年底以消防协会名义通报本地区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工作效能情况,以取得较多评星和积分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较少评星和积分的单位,施行淘汰机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允许其在本地区内继续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从而警示教育行业内其余维保单位,进一步树立其自律意识,全面规范行业行为。三、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防维保的社会化、维保活动的市场化、维保工作的法制化、维保情况的信息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要抓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的新契机,抓紧开展对消防设施维保工作的研究,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工作的新机制。因此,加强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其维保质量的管理监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构建工作效能综合评估体系、全面规范消防维保行业等任务至关重要,必须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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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五百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四)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第十七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应当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灭火器维修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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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介绍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宗旨。消防系统是每个单位正常生产、工作及生命安全的保证,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北京市政府第143号《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清除,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其有效的安全预警功能,保障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真诚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应用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系统是及早发现火情,防止火势蔓延、降低火灾危害的有效措施,但并不是安装了自动消防系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自动消防系统存在故障、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无人值班的情况下,一个随手丢弃的烟头、一段老化或过负荷的用电线路,都极有可能酿成大祸。大量的火灾实例证明:发生火灾,特别是发生特大、恶性火灾的主要原因就是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或值班人员处置不当。所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作好自动消防系统、灭火系统的维修和保养;由培训合格的人员我们双方负责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消防法》的进一步贯彻和实施,特别是以往恶性火灾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惨痛教训以及执法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更应使我们认识到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性。日常维保1、每月按计划抽样测试部分设备,致使一年内所有设备全部测试一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每季度或半年(视消防工程大小)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每年用公司专业的消防检测队伍进行详细的消防检测,包括消防设施检测及消防电气性能检测。出具正规检测报告,报消防部门备案。4、专业的探测器清洗,隔年完成对所有探测器的清洗工作。5、协助或完全负责同消防部门的业务,确保不因消防问题而耽误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维保方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大楼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大楼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靠现有的高科技联网平台,拟制定该大楼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方案如下:一、消防设施维护、维修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维修范围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气体灭火系统;4、消火栓系统;5、消防联动设备的维护维修负责到消防联动设备的接口;6、消防报警线路和消防联动线路及消防联动电源线路、管路出现问题包括短路、断路。我公司将对维护、维修范围内出现的故障免费人工进行修复(如人为的短路、断路、设备损坏等故障则不属维修范围);如设备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的,由贵单位负责购买新的设备,我公司负责安装。系统检测和维修过程中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人员配合,否则出现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及提供以上服务。二、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a.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b.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c.每年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2)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a.每年对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做消防联动试验两次。b.每年对火灾事故广播进行消防联动试验两次。c.每年对电梯进行强制停于首层消防联动试验两次。d.每年对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两次。e.每年进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联动试验两次。(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线路及联动线路的故障进行维修。(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故障进行维修。(5)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通讯线路、消防主机电源检查及消防主机接地线路的故障的检查及维修。2、消火栓系统(1)每月对消防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并对消防泵进行消火栓按钮联动启泵试验。(2)每月对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进行检查,保证控制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每月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每季度对最不利点消火栓进行静压压力试验。(5)每半年对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用户。(6)每年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7)每年抽查消火栓的出水情况对重点部位的消火栓每年进行出水检查。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每月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检查,保证系统各种阀门处于工作状态。(2)每月对喷淋水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一次。(3)每月对电磁阀作启动试验一次,动作失常时马上通知贵单位及时更换。(4)每月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及时清除。(5)每季度对湿式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泄水试验,验证湿式报警阀的供水能力。(6)每半年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7)每年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进行维护。(8)每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消防储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压力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贵单位处理。4、气体灭火系统(1)检查保养气体控制屏,保证正常运行。(2)检测气瓶的压力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有无泄漏现象。(3)检查试验手动和自动放气装置是否正常。(4)模拟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烟、温感探测器同时动作,检查气瓶的电磁阀是否动作,控制屏是否有放气信号,警铃、蜂鸣器是否动作。(5)每月检测控制屏的功能情况、气瓶压力是否正常。(6)每季度检查试验手动和自动放气装置。(7)每季度模拟进行烟、温感探测器动作,是否有放气信号,警铃、蜂鸣器是否动作灵敏。5、防火分区(1)每周检查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等的完好情况。(2)每季度手动或自动启停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试验.检查其性能。6、防排烟系统(1)每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柜、送风阀、排烟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2)每半年手动或自动打开排烟阀、启/停送风机、排烟机查看其性能。(3)每半年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电动防火阀试验,检查其性能。7、应急照明疏散指示(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使用状态。(2)每月试验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切断电源后是否能正常工作。8、其它(1)每季度检查干粉灭火器的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2)每月检查集水坑排设备、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自动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3)每季度试验消防电源末端的切换功能。三、维护标准1、保证系统正常工作。2、维护质量必须符合经双方核定的竣工图纸的要求,并且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3、设备发生故障,我公司接收到故障信息或接到使用方通知十二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二十四小时内检修解除故障。在确实没有配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贵单位汇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出现安全事故。4、提供详细的月检、季检及年度试验报告,以方便贵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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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维保业务范围
维保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具体拟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一、维修保养项目: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所有消防联动模块,卷帘门系统、排烟风机及灭火器。其他系统应按照相应国家规范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二、编制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三、维保内容:1.防火卷帘门2.火灾报警控制系统3.气体自动灭火系统4.消火栓5.疏散出口指示6.消防广播系统7.自动喷淋灭火系统8.干粉灭火器、四、维保内容分类明细:1.消防控制柜:1.1各类指示灯(含电源、信号)1.2各类开关1.3各电器触点1.4各电器元件接线端子及端子排端子1.5各电源、信号线1.6控制台内部除尘1.7控制台表面除尘2.区域报警器2.1指示灯2.2电源电压2.3报警功能2.4内部各接线端子2.5信号(电源)线2.6表面及内部除尘2.7击碎玻璃按钮盒3.集中报警器及可燃气体报警器3.1指示灯3.2电源电压3.3报警功能3.4内部各接线端子3.5信号(电源)线3.6表面及内部除尘4.烟感探头4.1烟感探头4.2温感探头4.3可燃气体探头5.防火卷帘门5.1控制箱内部各电器触点5.2控制箱内部各电器元件接线端子及端子排端子5.3机械部分(齿轮、链条)5.4卷帘门门体5.5电机接线端子5.6击碎玻璃按钮盒6.防火门6.1防火门玻璃6.2防火门弹簧按键6.3消防通道、防火门7.排烟系统7.1排烟风机表面除尘7.2控制柜内部各电器触点7.3控制柜内部接线端子及端子排端子7.4控制柜电源指示灯7.5排烟阀(1)微动开关及内部接线端子7.6排烟阀(2)复位按钮、导轮、钢丝、转轴8.加压送风系统8.1加压送风机除尘8.2控制柜内部各电器触点8.3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及端子排端子8.4各送风口百叶窗8.5控制柜电源指示灯9.消防系统控制柜9.1控制柜上电源指示灯及各类开关9.2控制柜内部各电器触点9.3各电器元件接线端子及端子排端子9.4电源(信号)9.5控制柜除尘五、维保服务项目1.配合进行消防演习2.消防知识培训3.灭火器年检维修4.气体灭火药剂充装5.年度消电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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